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521号
上诉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7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一审法院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及计价方式及具体工程量等问题认定不清,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7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42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3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赵 蕾
审 判 员 朱文君
法官助理 武 旋
法官助理 李 正
法官助理 李 想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杨梓薇
书 记 员 罗娇杨
书 记 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