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5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恒山,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乡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青岛新航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青岛新航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据北京市平谷区住建委的书面答复而认定案涉设施农业项目无需无法办理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也无需施工图审查,实为事实认定错误。案涉设施农业项目的备案表不仅占用农用地,也占用11365.79平方米建设用地,根据相关规定,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也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北京市平谷区住建委对设施农业项目无需办施工许可证的答复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虽为设施农业项目,实为楼房养猪(这在长江三角洲一带早非新鲜事物),上海至今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农业项目无需无法办规划许可证的推论从行政实践上来讲,也是站不住脚的。规划许可及图纸强审行政许可系北京规自委的职权许可范围,并非住建部门职权范围,因此北京市平谷区住建部门针对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做出的任何超出其职权范围的答复并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确无采信的法律基础。北京市农村农业局要求由设施农业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资料清单中就有施工图纸审查合格通知书,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图纸无需强审与实际行政实践也不符合。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案涉工程施工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约束,并附件《工程技术规范》中的地基、墙体、屋面技术规范均为房屋建筑的技术规范,故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设施农业没有国标规范,显然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针对2020年7月实际施工图纸”出具技术咨询报告,该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中,青岛新航公司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技术咨询报告系根据2020年7月实际施工图纸出具”这一事实。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回复一审法院的咨询答复并不证实青岛新航公司委托其进行安全审查的施工图纸就是案涉项目实际施工图纸。3.无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还是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10.1.2约定,作为发包人的青岛新航公司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城乡建设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系青岛新航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案涉合同所谓的约定义务,然其至今未组织各方参与竣工验收,也未通知城乡建设公司参与竣工验收,而直接诉求城乡建设公司提供验收资料及配合验收,违背法定及约定的验收程序,其诉请没有法定及约定依据,然一审法院对青岛新航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实为不当,应予以纠正。同时,正由于青岛新航公司至今未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城乡建设公司、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导致其诉请中第101-108项资料实际无法履行(或提供),城乡建设公司根本无法提供。4.案涉设施项目备案手续不合法、建设手续不全,故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客观上无从谈起,青岛新航公司的诉请缺乏合法利益基础及依据,当然应予以驳回。 青岛新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城乡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 青岛新航公司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乡建设公司向青岛新航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共108项,详见文书后所附清单)及竣工报告,城乡建设公司协助青岛新航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诉讼费由城乡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占地260.1亩,建筑面积262882.24平方米,设计存栏规模为66450头,年生产能力15万头,建设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庄户村南,具体建设内容为妊娠产仔舍1栋4层,育肥楼2栋5层,附属用房1栋,智控中心1栋2层。该项目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人民政府、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同意,于2020年2月20日取得北京市平谷区农业投资项目立项备案。2021年10月5日,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取得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占地总面积27850.04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30年,设施建设周期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备案有效期2021年9月27日至2049年12月31日。 2020年5月18日,青岛新航公司与城乡建设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由城乡建设公司承包涉案项目中的涉案工程。但在此之前,城乡建设公司便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4月15日开工。2020年4月12日,城乡建设公司曾出具承诺书,保证2020年4月15日现场开工,5月31日前完成全部棚舍及构筑物的顶板浇筑工作,9月10日前工程全部竣工,并承诺了不因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设备延迟进行任何索赔等事项。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施工图纸是否规范,应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相关约定是否有效,工期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等问题产生争议。但2#育肥楼于2020年10月30日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11月20日投入使用,其他工程也于2020年11月2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双方发生争议。青岛新航公司认为,城乡建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全部竣工验收手续,城乡建设公司以1#育肥楼、***、综合用房、隔离房、消毒用房、发电机房等前期资料不齐全且无正式施工图纸等原因,表示不能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签章。为此,青岛新航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城乡建设公司向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含竣工报告共计109项,详见文书后所附清单),城乡建设公司协助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城乡建设公司持答辩意见,不同意青岛新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涉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1.初步验收:(1)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技术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以承包人总承包方的名义进行工程的竣工报验。(2)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和发包人同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存档所需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竣工验收申请。(3)监理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监理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初验的整改要求,承包人须在此后的十天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初验,经监理公司、发包人核查属实后3天内批复承包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申请,承包人负责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正式验收:(1)初验合格后,承包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联系,发包人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收到整改意见后7天内按整改通知要求全部处理完毕,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则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及移交相应资料,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拒绝交付。承包人拒绝交付的,须按实际延迟交付的天数,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日20000元。3.竣工资料及相关手续办理:承包人在竣工综合验收后1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免费提供按档案馆规定格式装订成册的四套竣工图纸,一套底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再查:涉案项目为设施农业项目,无需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目前没有相关国标设计规范,不需要到住建委备案。该工程不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所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属于该文件中规定的图纸强制审查范围。 2020年4月施工过程中青岛新航公司提供了分部的两份施工图纸,2020年7月对2020年4月施工图纸进行了整合,青岛新航公司提供了完整的设计图纸,此后城乡建设公司依据该图纸进行施工。 2022年10月,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针对2020年7月实际施工图纸,出具了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1号育肥楼、2号育肥楼结构抗震安全审核技术咨询报告,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是设施农业项目,在设计上并无强制性规范,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其是参照了类似的工业项目的要求进行的抗震等级审核。结论是本结构施工图纸经计算复核,设计成果满足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基本要求。图纸模型验算结果基本满足抗震设计安全性要求,抗震分析主要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其中个别部位的框架柱(24/26/60三个位置)存在砼柱点域剪压比超限,2层梁11构建显示剪压比超限。此局部超限对整楼日常使用下的安全无影响。但鉴于未来仍需要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建议对以上不足的几处**核心区进行补强处理(需要补强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合理设计施工)。此后,青岛新航公司找施工单位对中科(北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议补强处理的部分进行了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就涉案项目作为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手续是否合法、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擅自变更建设主体,是否系违法建筑问题,应由有权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认定和处理,均非本案审查范围,也与城乡建设公司无关,不是城乡建设公司拒绝竣工验收的正当理由。作为施工单位,无论其建设的项目是否合法,是否是违建,其均有义务配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也是其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和基础,配合竣工验收是其基本的法定附随义务,同时双方就此问题也有明确约定,故城乡建设公司应履行该义务,青岛新航公司要求其协助青岛新航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也即是城乡建设公司的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义务,故青岛新航公司该项诉求,法院亦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配合竣工验收,并非要求城乡建设公司必须直接**确认,而是要求其配合验收程序,如其按照青岛新航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并且施工质量符合与青岛新航公司的约定标准,其依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建设单位及其均有义务**确认,如不符合约定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应该进行修复或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验收,城乡建设公司无需考虑其他验收单位是否**确认,每个验收单位均对其职责负责,城乡建设公司仅负责其施工是否达到甲方要求,而甲方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并非其责任范围,故也非其需要考量范围,其无权以此拒绝配合验收。青岛新航公司主张的109项资料中,第101项至106项资料,涉及其他单位确认问题并非其责任范围,其提供的资料只需要涉及自己的部分即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建设的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一、二标段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且向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共108项,详见文书后所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及竣工报告(清单第109项)。 二审中,城乡建设公司提交:证据一,2020年4月15日进场开工奠基仪式现场照片,证明城乡建设公司应青岛新航公司2020年4月15日签发开工通知书的要求,同日进场施工。证据二,新希望北京智能猪场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城乡建设公司2020年4月17日收到涉案工程中标通知书,先施工后中标,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证据三,附件7《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证明涉案工程合同附件7《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第一条所约定的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均为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证据四,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财政补贴公示信息截屏图及《2021年平谷区享受农机购置新产品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生猪养殖成套设备)》,证明涉案项目系使用财政补贴的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青岛新航公司表示,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项目为农用地,农业用地地上建筑行为不属于招投标法约束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施工行为。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城乡建设公司混淆了约定标准和法定标准的概念,一审查明的事实是设施农业用地施工行为无国家强制性规范,青岛新航公司与城乡建设公司就施工标准约定了相关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其目的在于约束和限制城乡建设公司严格施工,标准技术要求属于青岛新航公司对城乡建设公司就涉案项目的单一的要求,并不具有普适性。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第二项只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是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但涉案项目全部使用资金为青岛新航公司自有资金,无任何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情形,城乡建设公司错误理解补贴实际含义,补贴在于项目完成后政府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了一定资金支持,但显然不是在项目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城乡建设公司错误理解概念。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作为施工单位,城乡建设公司负有配合竣工验收的法定附随义务,且双方就此有明确约定,城乡建设公司应当履行该义务,故青岛新航公司有权主张城乡建设公司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同时,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报告也是城乡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城乡建设公司亦应予以履行。配合竣工验收,并非要求城乡建设公司必须直接**确认,而是要求其配合验收程序,城乡建设公司无需考虑其他验收单位是否**确认,每个验收单位均对其职责负责,故青岛新航公司主张的109项资料中,第101项至106项资料,涉及其他单位确认问题并非其责任范围,其提供的资料只需要涉及自己的部分即可。城乡建设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应不予采纳。综上,城乡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城乡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