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7019号
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对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13932168.7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3932168.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素娟
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