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6188号
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双方进行的结算,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62万元,现被告未及时付款,应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2015年昌平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三标段)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含西环里12号楼和区医院宿舍4-6单元。签约合同价为1987023.15元,工期为365天,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 2019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表》,载明因合同履行完毕,结算金额为157万元,保修金78500元于2年期满后无条件无息支付。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172万元结算表作废,以此份结算表为准。 2019年间,原告陆续向被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87万和62万。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曾于2016年至2017年支付过95万元,现主张62万元。应支付的15万元现金中还剩的4万元现金不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工程已于2017年完工,未有质量问题出现。 上述事实,有合同、结算表、结算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6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进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及保全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杰
书记员 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