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8民初1865号
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秦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史义,被告城建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赵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之证据。 城建六公司承包密云区体育局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时,原、被告均表示认可京秦公司已完成了土方回填工程,后城建六公司与京秦公司签订了有关土方回填事项的专业分包合同,由城建六公司支付京秦公司的土方回填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土方回填的工程价款、分项及支付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土方回填工程款为1700412元,其中红线内的土方回填工程款为1096804.8元,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工程款为603607.2万元。双方对此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对于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工程款何时支付产生分歧。 京秦公司表示,城建六公司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签订的完工时间即2017年2月27日向该公司支付红线外的土方回填工程款。城建六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为由,而提出了抗辩。京秦公司与城建六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对于土方回填红线外的工程款支付事宜,双方已经明确进行了约定:合同内红线外的工程量工程款,待承包人最终审计完成后,如最终审计给予承包人该费用,则付给分包人该工程款,如最终审计未给予承包人该费用,则扣除分包人该部分工程款。双方对于土方回填红线外的工程款的支付事宜,未签订过补充协议进行过变更。且城建六公司承包密云体育局的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后,密云区体育局未向城建六公司全额支付其工程款。城建六公司在工程完后,已向总发包单位密云区体育局递交的工程结算手续,但目前尚未有审计结果,城建六公司与密云体育局未签订结算书手续。另外,城建六公司已向京秦公司支付土方回填红线内的工程款,现京秦公司要求城建六公司支付工程款600412元(土方回填红线外工程款)及利息,目前尚未到达双方合同约定之条件,本院现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密云区体育局在密云区x村北侧建设运动场馆等设施(密云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因场地坑洼,需要土方回填。 京秦公司称其于2013年夏季,为密云区体育局从事了坑洼场地的土方回填工作,密云区体育局未给付京秦公司土方回填相关费用。 2014年12月25日,密云区体育局(发包方)与城建六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密云区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密云区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密云区x村北侧。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空调、消防工程、建筑电气、室外工程等设计图纸显示的全部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3月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6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签约合同价为79019866.06元。 2016年9月25日,密云区体育局与城建六公司签订了竣工移交证书。 城建六公司除了与密云区体育局签订了密云体育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合同外,同时还承包了密云区体育局的办公楼房的装修改造工程(合同价款2121.72万元)。 2017年1月16日,城建六公司(承包人)与京秦公司(分包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训练房等4项(密云区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土方工程,工程地点为密云区x村北侧。工程规模4010平方米,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土方工程的土方外购、回填、倒运、平衡、压实。签约合同价款为1700412元。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工期42天。合同的附件一(土方工程分包工程单价表)中记载:红线以内暂估工程量为25272立方米,综合包干单价43.4元,合价1096804.80元。红线以外工程量为13908立方米,约定包干单价43.4元,合价603607.20元。合同的补充条款第19条中记载:合同内红线外土方工程量工程款,待承包人最终审计完成后,如最终审计给予承包人该费用,则付给分包人该工程款;如最终审计未给予承包人该费用,则扣除分包人该部分工程款。 城建六公司认可,城建六公司与密云体育局签订合同时,京秦公司从事的土方回填工程已完成。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城建六公司分三次给付京秦公司工程款合计110万元。 城建六公司承包的密云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及综合楼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城建六公司向密云区体育局上报训练房等四项一期工程金额为8691万元,超出合同价9.98%,综合楼装修改造工程金额为3121.54万元,超出合同价47.12%,因城建六公司上报的金额均超出了合同价款的5%,未予财政评审。密云区体育局与城建六公司之间未能签订工程款结算书。 2020年11月6日,城建六公司向密云区体育局递交支付工程款的书面申请报告材料,申请报告中记载:城建六公司承建的密云区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综合楼装修改造工程已竣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城建六公司已上报竣工结算,但因建设单位原因,结算尚未进行核对,目前工程款尚未付清,现申请按照合同额100%支付工程款2146.19万元。本工程合同价款为10023万元,截止目前累计已支付工程款为7876.81万元,上报结算价款为11812.73万元,按照合同金额全额支付工程款计算,欠付工程款为2146.19万元。目前工程已竣工4年,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进度节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付款,结算审核仍无法推进,资金尾款无法回收,各参建劳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物资机械供应商均向我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欠款,并主张支付利息,致使单位面临巨大资金压力,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恳请支付工程款2146.19万元。 城建六公司向密云区体育局递交支付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城建六公司与密云区体育局之间的工程款尾款支付事宜未能解决,双方仍未签订结算手续。 2021年2月18日,京秦公司向本院立案,要求城建六公司支付工程款600412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京秦公司提供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一份,确认表显示:2014年12月4日,密云区财政局对于密云区体育局的密云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委托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编审进行审核,报审金额为77066335.84元,审定金额为66779180.89元,审增减(±)-10287154.95元,其中:现场土方平衡送审金额1511072.88元,审定金额为908482.87元;现场回填送审金额为4531729.03元,审定金额为3254295.58元。京秦公司表示,其与城建六公司约定的的土方回填工程款,未超过审核的数额,城建六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全额支付京秦公司工程款。 城建六公司表示,2014年12月4日,密云区财政局对于密云区体育中心一期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属于立项确认,并不是就城建六公司上报的工程结算审计的确认表。土方回填红线内的工程款已支付,土方回填红线外的工程款,应以城建六公司和京秦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件为准,待最终审计无异议后,方可支付。城建六公司与密云区体育局的工程结算材料,目前尚未经过审计,支付条件未成就。密云区体育局也未完全付清工程款,城建六公司提供了密云区体育局已给付城建六公司一期工程款合计61756821.13统计单材料,其中预付款21100570元,2015年12月9日支付2418130元,2016年2月3日支付8881870元,2016年12月22日支付19348131.13元,2018年5月2日支付10008120元。 本院经现场勘查,京秦公司所述的土方回填工程,红线外土方回填约有5—8米宽左右不等。 本院与密云区体育局了解,城建六公司承包的工程,因城建六公司上报的金额均超过了合同价的5%,目前仍未能进行审计,双方也未签订结算书,工程款也未完全付清。但超出合同预算金额的主要争议,不是土方回填事项。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承包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零二元,由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明山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