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1825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立建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合同总价190万元,永立建设累计支付工程款1400865元。双方争议的是合同外增项,其中降排水工作增加工程款原告主张合计265860元,其中,第一阶段:自4月17日起至8月6日止降排水工程款为141120元,永立建设职员有确认;第二阶段:8月7日起至11月14日止,永立建设职员虽只确认了2019年11月14日结束降水,但施工内容相同,计费标准采用相同标准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第二阶段工程款为124740元。
关于京秦公司主张的永立建设要求原告提供与合同约定工作无关的工作内容的人工、材料费92413.6元,经本院核实原告主张人工费49900元,其余为材料费42513.6元。对上述数额原告主张人工费标准大工300元每日、小工和零工200元每日,故而计算出人工费用,经本院审查并无证据材料证明人工费标准为原告主张标准,故本院关于该人工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定,依据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本院核定大工63,小工和零工148.5,参考劳务市场用工标准,本院酌定人工费40000元。关于材料费本院核实证据材料,用于东侧电梯井、积水坑回填石子,水泵、钢筋、混凝土、速凝剂电梯井及集水槽材料费,有被告职员签字确认数量与单价,本院予以确认26553.6元。电梯井人工费确认单,东段电梯井集水槽人工费2700元和水泵损失3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西段排水50元/天*16天*2台=1600元,本院不予确认,依据确认单仅为8月4日至8月6日的确认,故本院关于该部分仅确认为300元。材料费中,锚喷工作,被告工长李邦玉确认工作量图纸,但未确认单价,原告主张按图纸,工作面积应为163平方米,单价应为126.5元,价款应为20619.5元,在原告提交的结算价款中,已将此工作优惠至300元,故本院确认300元。材料费中,2019年8月13日的被告职员仅确认了水泥和钢筋的数量,但未确定单价。原告主张水泥按460元/吨计算合计7360元,螺纹钢按市场价计算合计800元,由于该部分并无价格约定,本院关于原告主张数额予以酌减,酌减为7000元。综上材料费部分本院确认合计为40053.6元。
关于京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每日1‰,本院认为标准过高,予以酌减,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京秦公司主张的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关于材料费并无利息约定本院不予计算利息。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外增项部分的人工费,该人工费为合同外双方的合意,本院不予依照合同考虑利息问题。其中延期排水费用265860元,为合同施工相关项目,本院予以考虑利息。关于京秦公司主张的保全费、保险费,保全费本院予以支持,保险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请求,永立建设主张京秦公司违约,根据渣土消纳证、排水许可证的办理时间以及永立建设退还保证金时间,再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永立建设认为对方违约的主张不予采纳。故此关于反诉人反诉请求违约金、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索赔费用等均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电费问题,永立建设可另行解决。现场房屋占用费依据合同由承包方负担,永立建设主张的费用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本院考虑工人数和施工时间酌定为1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4504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6499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宿房间费用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9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224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77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永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伟营
书记员 曹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