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监180号
监督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51号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谢忠发,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
一审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北京京秦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秦公司)、一审被告***、一审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6)京0112民初30674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民监[2019]1101120002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之智
审  判  员   卫 丹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