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3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