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1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10119X,住所地镇江市***路107号-1。
法定代表人:缪建军。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9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197元,该款已交付给申请人;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超
审判员***
审判员*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