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3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10119X,住所地镇江市***路107号-1。
法定代表人: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现住地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67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案号为(2020)苏0412执1399号,该案现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又以上述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0元,案号为(2020)苏0412执3132号,经查系重复申请、重复立案,应予驳回申请。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超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