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1716号
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10119X,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7号-1。
法定代表人:缪凌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瑜。
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晓鸣
人民陪审员  王国艾
人民陪审员  顾维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史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