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䑨建革、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337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阳,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7号-1。
法定代表人:缪凌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丹丹,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3元,减半收取4157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伟
人民陪审员  陈红
人民陪审员  周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