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657某某与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7-1。
法定代表人:缪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华、张锋,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