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5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
法定代表人:缪建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7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4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