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3373号
申请人:周建革,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阳,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
法定代表人:缪凌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革与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建革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人民陪审员 冯祥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