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1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07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210119X。
法定代表人:缪建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5元,由上诉人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春燕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莹莹
书记员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