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2民初1324号
原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07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建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鲁项目部负责人,现住朔州市胜利南路电业B区2栋2单元2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鲁项目部财务人员,现住朔州市朔城区井坪镇下面高乡下面高村560号。
原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9元,减半收取2764.5元,由原告江苏宏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