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旭瑞博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财保809号
申请人:北京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北南路北侧国储金属材料交易市场内C座商务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号。
法定代表人:戎仁法。
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被申请人: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1号。
法定代表人:戎仁法。
申请人北京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八十六万零二百四十二元八角六分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三百八十六万零二百四十二元八角六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旭***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三百八十六万零二百四十二元八角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