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842号
原告: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1号。
法定代表人:戎仁法,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第三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府前街7号2幢127室。
负责人:戎仁法。
第三人: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321房间。
法定代表人:戍永康。
原告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和华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国都信达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6236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新嘉业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