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通用裁定模板
发布日期:2015-6-1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执字第013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玉海,董事长。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37.9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怀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主 执行 官 张 春 阳
执 行 员 胡 光 明
执 行 员 周 忠 良
二〇一五年 五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英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