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8民初6254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92号楼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消防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3万元,并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消防改造工程(密云区XXX,现XX酒店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款为45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价款计13.5万元,完成整体安装调试后支付40%计18万元,消防验收后支付25%计11.25万元,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质保金5%计2.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消防改造工程施工,至2017年8月,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完成。2017年底,原告施工完成的消防改造工程取得了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手续。后被告对该改造完成的工程投入使用。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消防改造工程,但被告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原告工程款,从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只是先后分两次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万元,就剩余工程款给付事宜,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但被告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鑫***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真正的合同相对方,案外人**购买了涉案工程所在的房屋。2016年3月17日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实际于2017年8月交付工程,2017年底取得验收合格手续,涉案工程的实际受益人并非我公司,工程款的给付义务应当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消防施工合同》是**借用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在借手续时说是办理消防手续用,没有说明建设消防工程的事。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消防公司(乙方、承包方)与鑫***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密云区XXX……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本工程承包范围: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所有工序、工作内容。具体范围包括:自动喷淋、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消防水箱、干粉灭火器。从市政预留接水口后施工图纸上除楼梯间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系统外的所有工作内容(含建筑物室外消防环网及消防栓的安装),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工作内容:(1)消防弱电、广播系统:火灾探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他消防弱电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线缆、设备供应、安装、调试。消防专业工程中的非暗埋管、桥架的采购及安装。消防泵消防设备电源线自配电箱出线下端头至用电设备的配管及电线、电缆安装含在包干总价内。(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建筑内及地下室自动喷淋系统,包括穿各层楼板预留预埋各型套管及地下室水泵房。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冲洗、试压。(3)消防供水、消火栓系统:各建筑内及地下室消火栓系统,包括穿各层楼板预留预埋各型套管及地下室水泵房。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冲洗、试压。(4)(5)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等消防系统设备及附属件的供应、安装、调试。(6)干粉灭火器(7)包括火灾报警、消防水系统与控制室、水泵房系统连接安装,保证所有管道和线路连接通畅,形成完整的消防系统。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含安全保险费、资料归档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总价款为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135000元……(3)、乙方完成整体安装调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180000元……(4)、乙方完成验收合格后由消防部门发的验收意见书及有效手续,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人民币112500元……(5)、本工程设置质量保证金,为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22500元……质保期1年,(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第五条合同价款合同价格形式:1、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人工费固定综合单价(含安装人工费、利润及综合管理费)。工程固定综合单价费用包括:工程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组织措施费、人材机价差费、人工材料风险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安全文明专项费、施工水电费、报建费、各类材料、实体质量的检验、检测费、施工措施费、冬雨天及高温天气措施费、档案编制费、及办理施工许可证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在内(含税金)。本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不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而调整本合同的造价。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法院解决”。合同工期部分为空白,未填写。***在**消防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在鑫***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加盖**消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鑫***公司公章。
**消防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另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受鑫***公司委托,由其员工***具体代理鑫***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载明建设单位为鑫***公司,工程名称为“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XXX,联系人为***。《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载明受委托人为***,工作单位为**消防公司,另记载“现委托其作为鑫***商贸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工程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授权人处加*****公司公章,落款处未记载出具日期。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于2016年8月2日向***转存支付5万元、于2016年8月19日向***转存支付7万元。**消防公司主张***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代表公司收取款项,付款时了解应系鑫***公司财务人员转存付款,对***的具体身份不了解。
鑫***公司认可**消防公司提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消防施工合同》系***签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仅可证明办理工程验收等手续,***系**的妻子,该部分证据均无法证*****公司为付款义务人。
鑫***公司申请***、**以证人身份出庭。***出庭证实其并非鑫***公司员工,其系帮助**借用鑫***公司公章,以鑫***公司名义与**消防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的事实。**出庭陈述称***系**消防公司员工,其通过***借用鑫***公司的名义与**消防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消防公司承诺完成涉案工程验收工作,但未完成,认可自其配偶***账户向***转存付款的事实。**消防公司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合同系其与鑫***公司商谈后确定的细节内容,坚持向鑫***公司主***,鑫***公司与***、**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鑫***公司可依法另行解决。鑫***公司认可***、**的证言,认为**消防公司应向**主***。
诉讼过程中,双方认可涉案工程现已验收完毕,现用于酒店经营使用中。经本院释明,双方均未申请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另查,2019年,**消防公司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鑫***公司诉至本院,案号(2019)京0118民初12620号,该案以**消防公司撤诉结案。该案2019年11月20日开庭过程中,***、***以鑫***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开庭笔录中记载:“……?被告进行答辩。***:签订合同属实,原告确实是大包,合同总价45万元,我们认可。我们已经支付工程款12万元,对于原告陈述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我们认可。?涉案房屋是谁的?***:**(宇)和***是老乡,房屋所有权人**(宇),目前**(宇)在服刑阶段,他只能用租金抵顶消防费用。***代理**(宇)签订的消防合同,他们借用的是我公司名义办理的消防手续。?目前房屋的房产证名字是谁?***:不清楚。目前房屋出租给他人做旅馆,明年10月份他人再交房租。?**(宇)因为什么原因入狱?***:不清楚。但是不是因为工程的问题。?目前**(宇)在哪里服刑?***:河北。?你们与**(宇)之间是否有借用的手续?***:没有。?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你们什么意见?***:协调现租户(**),他们同意把钱代为支付了,答应在明年10月份支付,我们可以帮助原告再去协调协调,但我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装修消防公司是以什么名义?***:借用的公司名义办理的。?原来的12万元是怎么支付的?***: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消防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证言、(2019)京0118民初12620号案卷宗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消防公司与鑫***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消防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约束鑫***公司,如双方合同成立,合同价款如何确定等。本院对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消防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鑫***公司认可《消防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但主张系**借用其名义与**消防公司签订,合同签署人***也并非其员工,故真实的合同相对方为**消防公司与**。**消防公司对此意见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与鑫***公司关系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所涉《消防施工合同》中,***以鑫***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署名,该合同加盖有鑫***公司公章。鑫***公司认可公章真实性,但主张**消防公司预先知晓**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诉讼中,鑫***公司并未就其该项答辩主张充分举证,故本院对鑫***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鑫***公司应对其自述将公章出借的行为后果有所预见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本院对鑫***公司关于合同主体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消防施工合同》系在**消防公司及鑫***公司之间有效订立,鑫***公司可另行依法处理其与***、**之间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消防公司明确表示《消防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公司,不申请追加**为被告,故本院对鑫***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的意见不予准许。
二、关于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的认定
根据《消防施工合同》记载,工程价款为45万元。庭审中,鑫***公司主张该价款属实,但**消防公司未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办理涉案工程验收手续的合同义务。**消防公司对此答辩意见不予认可。经审阅《消防施工合同》,本院未见双方有关于鑫***公司所述义务的约定内容,经本院释明,鑫***公司未能补充证据,故本院对鑫***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本院确定双方工程款为45万元,**消防公司认可已经收取工程款12万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三、关于**消防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认定
**消防公司主*****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但《消防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工期,而庭审中,双方关于工程验收事实存有争议,**消防公司并未提交其及时完成涉案工程并通过验收的依据。综合本案案情考虑,本院对**消防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三十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系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