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震翔,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北京富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刚
审判员江惠
审判员金园园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