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69号
申请人: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汉市金雁街道檀林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993520237。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金,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94980X。
法定代表人:王元涛。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6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2510600104990022000××××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600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