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鲁恒巴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287号
原告:北京鲁恒巴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88号院3号楼1层119。
法定代表人:邢建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士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鲁恒巴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鲁恒巴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鲁恒巴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