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6454号
原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涛,董事长。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表人:李延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