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2648号 原告: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广汉市******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07113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16日生,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9498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 原告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与被告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28日,原告建华建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487元,由原告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