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623财保405号 申请人: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古店乡皂角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87907476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18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9498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责任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080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责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清控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080元。 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中江县德福页岩砖制造责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