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7财保77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西三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00000元进行冻结(账号:xxx,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西三旗支行xxx账户中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连云港市花果山建设工程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陆 帆
法官助理  李文兰 书 记 员  郑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