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财保147号
申请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书强
书记员 朱绪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