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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03执11号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与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703执11号
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汉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35万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89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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