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29财保26号
申请人四川景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和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021,147.63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景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新房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旗支行,账号为1100××××0360中的款项予以冻结,限额人民币2021147.63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景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颖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