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房屋有限公司

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执保85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5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