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81民初512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鑫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新房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91元由原告滕州市墨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