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1民初1041号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方大道129号。
经营者:吴青,系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10层1001-13室。
法定代表人:陶铮。
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北新房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首市东方大道志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学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