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45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莫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牟金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手来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素文,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青岛手来宝机电有限公司、李素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青岛手来宝机电有限公司、李素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青岛协力机械设备成套公司、青岛手来宝机电有限公司、李素文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