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处理民事案件呈请批示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234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4B院北京金坛乐宾楼酒店8110号。

法定代表人莫翠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中海路5号金中海·蓝钻小区1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祝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祝金龙,男,195311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江苏省南京市。

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祝金龙、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京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祝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祝金龙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594.953294万元;被执行人祝金龙名下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100-2 602室的房产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作价 750万元抵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811701室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作价 3500万元抵偿本案债务。

本案保全中,①冻结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金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额720万元的股权,期限三年,自2018413日至2021412日。②冻结祝金龙持有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3018万元),期限三年,自201859日至202158日。③冻结祝金龙名下证券子账号码A768763436持有3支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及孳息,期限三年,自2018621日至2021620日。④冻结祝金龙名下证券子账号码0031106406持有5支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及孳息,期限三年,自20186142021613日。⑤查封祝金龙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汉中路8932C1C2C3C4A5B7座及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100-2·602室、33号车库共8套不动产(注: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100-2·602室房屋已在本案执行中实现以物抵债),期限三年,自201859日至202158日。⑥查封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三亚湾海坡度假区金中海蓝钻小区的房屋83套(注:其中44套房屋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已解除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426日至2021425日。上述保全财产已转为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谈和解,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祝金龙应支付人民币10030.6849万元、利息(以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万元、保全费0.5万元,本院已执行回款4844.953294万元,其余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 帮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白晓飞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