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异158号
案外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莫翠平。
被执行人: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中海路5号金中海.蓝钻小区1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祝军。
被执行人:祝金龙,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铁天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祝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9)京01执234号]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案外人异议。
审 判 长 栗俊海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