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222民初1146号 原告:***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