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民申9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南路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和田地区天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