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15738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据此,北京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11民初157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