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6070号之二
原告: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冻结、查封了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车牌号为车辆。现原告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4)津0114执保904号裁定书项下对被告天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