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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易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8民初3538号 原告:朱某。 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易县某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易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