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8民初3538号
原告:朱某。
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易县某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与被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易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