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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顾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1民初24547号 原告:华顾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第三人: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华顾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