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1民初24547号
原告:华顾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
被告:北京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第三人:北京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华顾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