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7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7833219X,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太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
被执行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39561498Q,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76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2月9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8月2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4件;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12件;被执行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7件。
2022年7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5日止。
2022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现场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
2022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8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482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本次查控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于2022年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7个银行账户,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账户的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周春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 翰
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