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执行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76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11月13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4月30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均有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2022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司法划扣。
2022年5月7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