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青年东路佳境花园1号楼3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男,1952年3月17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太平路1号东亚名仕园项目部。
被执行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39561498Q,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7833219X,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太平村太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萍。
***与***、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1、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1年12月6日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冻结期限一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足额执行的存款。另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案件22件、查询到被执行人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被执行案件12件、查询到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被执行案件23件。
2、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州区××镇××村××××道××××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苏20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06849号)、浦南镇太平村太平路西临海路南地块盘龙云海商住小区32号楼101室(丘号79511287-1)、103室(丘号79511287-3)、105室丘号(79511287-4)不动产,查封期三年。因海州区××镇××村××××道××××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苏2020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06849号)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不再处置。其他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予处置。
现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并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95084.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严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