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60号
原告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和平西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和平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飞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伟
代理审判员沈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