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著与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民初3254、3257号
申请人:霍源著,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著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申请人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72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2072201011201000012705中的19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续保全,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苏0722民初1926、195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现因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申请,申请对上述存款予以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32072201011201000012705中的19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如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