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著与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民初3254、3257号
申请人:霍源著,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著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申请人曾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苏0722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32072201011201000012705中的19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续保全,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7)苏0722民初1926、195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期限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现因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续保全申请,申请对上述存款予以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东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32072201011201000012705中的190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如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