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8765号
原告: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农场基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亚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华福源涮肉馆,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赟,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华福源涮肉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晓馨
审 判 员 林 挚
审 判 员 温 勇
人人民陪审员人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