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1169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对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11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8民初211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二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马潇潇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人民陪审员  王小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秋丽